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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卫宁健康: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2023-05-22

原标题:卫宁健康: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0-01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周炜、

王英、周成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49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0]49号)主要内容如下:

“周炜、王英、周成: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5%以上股份。2011年8月18日至2019

年10月30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为9.11%,其

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

5.95%;因卫宁健康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

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3.58%;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

0.42%。截至2017年12月22日,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

达到5%。你们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

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

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3.65%,你们直到2019

年12月2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针对股东的监管措施高度重视,这也是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就上述事项,于2020年1月8日向上述股东

下发《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炜、王英及周成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号)之后,监管部门再一次

就此事向当事人发函予以警示。公司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高规范

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

次发生。并将以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严格要

求自己,争做资本市场“优等生”。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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