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卫宁健康: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0-01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周炜、
王英、周成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0]49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
证监决[2020]49号)主要内容如下:
“周炜、王英、周成: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5%以上股份。2011年8月18日至2019
年10月30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为9.11%,其
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
5.95%;因卫宁健康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
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3.58%;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
0.42%。截至2017年12月22日,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
达到5%。你们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
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
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
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3.65%,你们直到2019
年12月2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针对股东的监管措施高度重视,这也是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就上述事项,于2020年1月8日向上述股东
下发《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炜、王英及周成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号)之后,监管部门再一次
就此事向当事人发函予以警示。公司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高规范
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
次发生。并将以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严格要
求自己,争做资本市场“优等生”。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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