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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涉2.68万亿元!
2022-10-09

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为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将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等,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明确产品发行机制、严格规范产品运作等。

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对行业有着重要意义,截至今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达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达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达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达1.32万亿元,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引导了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此外,《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也引发了公众关注,例如第六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此外,《办法》还首次在合格投资者资质中提及了自然人,相关条款规定,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三个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也属于合格投资者范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对接,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统一标准,并统一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则,保险资管产品细则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便于市场主体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好落实。总体来看,《办法》有助于维护业务平稳过渡,发挥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朱俊生同时表示,《办法》对标资产新规,扩大了投资者范围,丰富了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险资管市场的成长和发展。首先,原来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的规定,表明自然人也被纳入投资者范围,响应了行业此前的重要诉求;此外,除了自行销售外,还允许委托代销,拓展了销售渠道。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了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其实,监管对银行理财产品也有类似的要求,其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也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该行总资产的4%。

朱俊生进一步解读称,收紧了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比例(35%),这有利于降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风险。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收益率将呈下行趋势,将有可能增加险资收益率提升的难度。